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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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内蒙古通广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2民初2887号 当事人原告:***,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笑东,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力木格,内蒙古网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司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琼,内蒙古善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农民,住***。 被告:内蒙古通广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芸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王蒙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薇,该公司员工。 争议焦点结合原告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后续治疗费7000元。原告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是结合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来看,交通费为必要付出的费用,本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医疗费票据中,对没有原告姓名的票据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虽未鉴定构成伤残等级,但依原告的伤情来看,给原告造成一定精神损伤,本院酌定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000元。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提供劳务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的人承担赔偿责任;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呼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从业资格证不涉及考核驾驶人的驾驶能力,被告***有驾驶该重型车辆的资格,其有无从业资格不影响其驾驶资格,保险公司辩称的无从业资格为免责条款而拒绝赔偿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因此被告人保呼市公司应在理赔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鉴定费和诉讼费由被告***、内蒙古通广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主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76601.42元;二、被告***、内蒙古通广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176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9元,被告***、内蒙古通广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雪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