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铭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车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39,364元,支持标的35,000元,占起诉标的的8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即43.13元,由被告***负担89%即34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