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铭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车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起诉标的39,364元,支持标的35,000元,占起诉标的的89%,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昆仑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即43.13元,由被告***负担89%即34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15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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