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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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91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50623T。 法定代表人:邢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母),女,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法定代理人:***(系被告***之母),女,居民,住***。 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向法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款71880元,其中,943元是执行费,下余执行款70937元计劳务费及利息,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91执133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