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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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新希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的《商业广场租赁合同》于2019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租金4644.80元; 三、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商业管理服务费3565元、物业服务费1782.50元; 四、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244.40元; 五、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2295.83元; 以上第二至第五项折抵,反诉被告***应支付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23242.93元,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六、判令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以永嘉县三江街道环江大道北侧三江立体城汇江庭路立体城购物中心第2层第2004号商铺为经营场所的工商注销手续;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022.80元,减半收取2011.40元,由原告***负担1986.40元,由被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反诉受理费4016.40元,减半收取2008.20元,由反诉原告永嘉万新恒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759.70元,由反诉被告***承担24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