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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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山嘉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所欠代偿款8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所欠代偿款8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的40套房产(详见附件1)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乐山嘉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被告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对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乐山嘉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被告***、***在被告犍为县吉星煤矿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对被告犍为县吉星煤矿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乐山嘉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乐山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已缓交)、公告费2400元,由被告乐山嘉顺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雅安市西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水洪林六号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沙湾区茂祥煤业有限公司、犍为县吉星煤矿、***、***、***共同负担;鉴定费44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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