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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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致残所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242821.3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1692.8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第二支公司在其承保的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限额内赔偿68346.41元,由被告怀远县爱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22782.14元; 二、被告***对怀远县爱天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1元,减半收取计2531元,由***负担50元,怀远县爱天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31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负担100元,***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