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浙江大学医学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895.42元;

二、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895.4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566.7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274.69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0566.77元;

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274.69元;

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56.50元,由被告***负担431.10元,由被告***负担143.70元,由被告***负担143.70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2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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