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1761.5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660.57元。

三、临海市永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660.57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已预缴),由***负担427元,***负担240元,***、***负担90元,临海市永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2-0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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