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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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鸿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 宁波丰元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波丰元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鸿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024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原告义乌市鸿新箱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9元,由被告宁波丰元箱包有限公司负担22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