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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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给申请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88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8日的正常利息1914.13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6.807503‰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本金99999.88元为基数,复息以利息1914.13元为基数,且罚息、复息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标准)。 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费77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