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9727.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10553.2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6772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车辆损失500元,共计113937.32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3279.66元(已垫付10000元),余款20657.66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部赔偿;

二、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支出的鉴定费2990元,由被告***全部赔偿(已垫付7000元);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79元,被告***负担13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3
发布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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