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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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市水务集团水资源有限公司 营口财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盖州市育鑫苗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水资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盖州市育鑫苗圃苗木损失15934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鉴定费40317元,由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水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41元,由被告大连市水务集团水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