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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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辽0214执恢1471号 申请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 被执行人:大连东方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忠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大连东方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民初3439号,判令被执行人大连东方财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欠款20000.00,现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150元,其中,本金20150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2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辽0214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徐 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琳玓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