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京诚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上海宝霁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修理费2957100.18元及利息(利息以2957100.18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66.00元,由原告负担738.00元,由被告负担15228.00元,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