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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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8)粤130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诉人***支付车辆使用费25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2元,由***负担72元,***负担470元。***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7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