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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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48369.96元及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的利息5104.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利息(以本金48369.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36%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4元,保全费559.7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