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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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 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74800000元、计至2019年1月14日的利息385843.33元、罚息482304.17元及以贷款本金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加1.88%再上浮50%计付的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不包括罚息)计收的复利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收费站侧的土地使用权[清国土资他项(2015)第00245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00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收费站西侧(盛泰小区)的土地使用权[清国土资他项(2015)第xxxx号]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333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xxxA(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车间B(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车间C(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熔铸车间(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63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对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银盏收费站侧办公楼首层(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办公楼第二层(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办公楼第三层(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收费站西侧(粤房地他项权证清字第××号)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在被告佛山市兴亚铝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可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且不超过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711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超出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1887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清远市美亚宝铝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超出担保债权最高本金余额200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大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四被告按判决主文确定的责任方式负担并经原告同意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