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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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昌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699.52元及利息【以16699.5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16699.52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2020年11月1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1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