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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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山市坛石水泥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缴纳因超采资源储量(按照评估价)而产生的出让金、差价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共计221097.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2308元(已减半),由被告江山市坛石水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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