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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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返还***保证金370000元”;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639529.67元、误工损失360000元、工伤医疗费1300元,合计5000829.67元及利息(以500082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4639529.67元、误工损失360000元、工伤医疗费1300元,合计5000829.67元及利息(以500082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三、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误工损失455000元、点工134200元、塔吊停工损失51519.999元,合计640719.9元及利息(以64071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误工损失455000元、点工134200元、塔吊停工损失51519.999元,合计640719.9元及利息(以640719.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四、变更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2017)苏0321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李华、薛文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误工损失557000元、点工44760元、塔吊停工损失50293.33元,合计652053.33元及利息(以652053.33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为“李华、薛文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误工损失557000元、塔吊停工损失50293.33元,合计607293.33元,点工44760元及利息(以44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07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1473元,由徐州耀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由江苏常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负担6473元,由李华、薛文宽共同负担6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78元,由***负担46805元,由薛文宽负担987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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