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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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第三项“驳回***对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维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驳回***对徐州市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变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311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程款95835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766680元自2009年11月11起计算,95835元自2010年3月6日起计算,47917.5元自2011年4月30日起计算,47917.5元自2016年2月15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为“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程款958350.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6680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1起计算,以95835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6日起计算,以47917.5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30日起计算,以47917.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5日起计算,上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958350.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40元,由***负担6840元,由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0元,由***负担6840元,由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