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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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412564.61元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6234.65元(截止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82元,减半收取3791元,由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