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贡民惠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货款7025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02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81.4元由被告自贡民惠医院负担(原告四川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已预交2281.4元,由被告自贡民惠医院直接向原告四川省精细化工研究设计院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