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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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上品骅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2020年12月2日期解除原告***与被告四川上品骅成装配式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轻钢结构房屋材料销售及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四川上品骅成装配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工程款23452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3452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的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共计4670元,由被告四川上品骅成装配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