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402执恢28号

东坡区刑事审判庭、马凌飞: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马凌飞犯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马凌飞应补缴罚金12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9年8月30日将案件移交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现已将2020年1月3日李华代马凌飞缴纳罚金两笔款12000元和1400元全部转至国库、即眉山市东坡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告知你们:本院作出的(2019)川140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马凌飞应补缴罚金12000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1400元之事项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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