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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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0.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具体计算为:以42.0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75万元(质保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所欠总额50.8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85.00元减半收取4742.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