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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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纳木纳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5639.15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纳木纳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原告北京纳木纳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3元,被告***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