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易县董军玄武岩石料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易县董军玄武岩石料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运输款100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被告易县董军玄武岩石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1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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