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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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嘉柏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行天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恩特米廉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2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行天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泉州嘉柏鞋业有限公司货款123970.83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9元,由泉州嘉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989元,福建省行天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69元,由泉州嘉柏鞋业有限公司负担4989元,福建省行天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