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 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 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编号为HT***2001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287281.25元、复利31968.94元,合计319250.19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利息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的复利; 二、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对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三、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十五分之十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7元,减半收取3013.5元,由福建省三鲸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国联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沪工阀门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广捷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吴宛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