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 潍坊南凯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潍坊南凯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17712.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7712.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659元,由被告无棣科亿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