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内0522民督135号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贾连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职务:金宝屯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从申请人处金宝屯信用社贷款本金39500元,约定合同期内按月利率9.2925‰计息,逾期利率上浮50%,贷款期限到2020年4月10日结束,被申请人签写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枚。截止2020年4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为39500元、利息5945.31元。贷款逾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45445.31元及2019年4月28日以后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45445.31元。2020年4月28日后产生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31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哈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