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内0522民督135号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科左后旗甘旗卡镇铁西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贾连宇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职务:金宝屯信用社主任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

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7日从申请人处金宝屯信用社贷款本金39500元,约定合同期内按月利率9.2925‰计息,逾期利率上浮50%,贷款期限到2020年4月10日结束,被申请人签写了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枚。截止2020年4月28日尚欠贷款本金为39500元、利息5945.31元。贷款逾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45445.31元及2019年4月28日以后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45445.31元。2020年4月28日后产生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31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哈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晓亮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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