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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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6300元(50000元核减37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利息,以463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2020年1月19日)起计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