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5民初6164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住***。

负责人:戴健,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存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盐城市鑫泉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余学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与被告***、***、盐城市鑫泉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绍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唐静

书记员于治军

裁判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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