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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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行 |
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内0522民督107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行 地址: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 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东琦职务:金宝屯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行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从申请人处签订可循环方式贷款合同,贷款50000元,2016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限为三年。截止2020年6月12日尚欠贷款本金为49999.52元、利息17084.10元。贷款逾期后,被申请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息合计67083.62元及2020年6月12日以后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后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67083.62元。2020年6月12日后产生的利息按约定利率继续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 申请费49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哈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晓亮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