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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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2019年12月9日被告***以第三人刘祯祯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告***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租金4400元、押金10000元、门面转让费50000元,合计人民币64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66元,由原告***承担1806元,被告***承担146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二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