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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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卢君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1502.49元,利息(含复利)人民币258.58元,违约金人民币0元,共计51761.07元(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之后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分别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复利、违约金共计不得超过以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的标准);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对被告卢君刚名下车牌号为贵F×××**,发动机号为DW264838的起亚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被告卢君刚、***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