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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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37700.00元,并以37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期间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7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权利方可于本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