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款85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754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100万元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扬州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80元,由被告扬州瘦西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