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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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5.61万元,并以5.61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0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须于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