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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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377000元,并按年利率15.4%分别支付自2020年7月6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9日起以92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10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12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2020年8月27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的逾期利息至2020年9月21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5元,减半收取4258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178元,由原告***负担1436元,由被告负担5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