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款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零七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二十万元的利息自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算,本金三十万元的利息自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算,本金十万元的利息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算,本金三十万元的利息自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算,本金二万元的利息自二○一七年十二月六日起算,本金十五万元的利息自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算,均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被告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四百四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北京厚德汽车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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