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就天津市西青区××号楼××号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61,04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2,197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房屋占用费9,861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暖费、滞纳金共计102,183.36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