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晨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维修费三千五百元、交通费一百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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