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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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元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权利人可于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