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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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2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以10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31日起按照原告起诉时(2020年10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给原告,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