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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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C—03—01地块鑫箐英小区9幢1单元17层5号房屋的执行; 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执1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20)渝0102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判决生效后失效。 案件受理费9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