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C—03—01地块鑫箐英小区9幢1单元17层5号房屋的执行;

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2执1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2020)渝0102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判决生效后失效。

案件受理费9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4
发布日期 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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