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陇西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退还***购房款15万元、支付商铺返租收益53973.6元,以上合计203973.6元; 二、撤销陇西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2民初29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三、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向***支付截至2020年8月1日的逾期退款违约金17190元,自2020年8月2日起至退清剩余购房款15万元之日止的逾期退款违约金按日利率0.03%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甘肃昊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24元,由***负担1244元,昊翰房地产公司负担2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13元,由***负担2663元,由昊翰房地产公司负担4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