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032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7元、保全费5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95.7元,被告***承担1761.3元,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8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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