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2-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2020年1月15日之前的利息12000元(30000元×2%×20个月);

三、被告***对前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7
发布日期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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